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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ear看数字疗法的三个挑战:有效性、证据和监管

时间:2021-09-13 11:53:18|栏目:创新前沿|点击:

与直接面向保险和企业提供精神治疗的模式不同,Pear Therapeutics更类似Welldoc的模式,主要面向一个专业症状提供基于算法的软件服务,需要依赖医生以处方形式开具治疗服务,但并没有健康管理师进行持续干预。

外界对Pear产品有效性的质疑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也导致其增长非常缓慢。截至2021年6月底,也就是距离reSET获批已经过了4年,Pear三款产品总计只开具了2万张处方,这意味着其至今仍未看到规模化的可能性。虽然通过反向并购(SPAC),Pear有望上市,但如果不能解决其增长的瓶颈,其向投资人允诺的在2023年会有1.25亿美元收入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2020年12月,美国临床与经济评论研究所(Institute for Clinical and Economic Review,ICER)发布了一份针对三个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Opioid Use Disorder,OUD)辅助治疗(Medication assisted treatment,MAT)软件的分析报告《Digital Health Technologies as an Adjunct to Medication Assisted Therapy for Opioid Use Disorder》。根据该份报告,ICER的独立评估委员会确定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reSET-O的净健康益处,并且以当前价格计算的reSET-O代表较低的长期性价比。

报告指出,数字疗法技术在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的主要临床价值是试图实现客户留存,也就是尽量保证用户持续治疗而不是放弃治疗。“长期留存——六个月到两年或更长时间——其实与戒断和对患者真正重要的因素有关:就业、减轻经济压力、减少住院和急诊室就诊次数以及改善人际关系。这三种数字疗法都没有直接的随机试验证据证明数字疗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增强OUD患者的戒断或留存。”

报告尤其指出:“reSET-O是基于对相同教育模块的早期研究获得FDA批准的,但这些模块是在诊所的计算机上提供的,而不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提供的,而且应急管理的激励机制也根本不同。”

由于实际价值很低,ICER提出数字疗法厂商应该向支付方和用户提供能支持其发展价值的证据,这包括7点:“1)有益临床效果的持久性,2)对医疗服务使用率的影响,3)对临床医生效率的影响,4)由临床医生和患者评估的可用性,5)IT组件的安全性,6)结果对不同患者群体和医疗集团的普遍性,7)对规模化使用人群的可扩展性。”

由于Pear产品被批准与其实际使用场景完全不一致,ICER也对FDA进行批评并提出了明确的期望:“针对不同的风险水平和其他因素,FDA应制定明确的数字疗法分类法。在具有代表性的不同患者群体内对数字疗法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比较,FDA应该要求数字疗法公司对患者、临床医生、医疗集团和支付方提供明确足够有力的证据要求。”

从ICER的报告可以看出处方类数字疗法的三个主要问题:首先,疗法的有效性受制于用户本身的生存、健康和经济状况,治疗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其次,数字疗法的实际价值很低或还没体现出来,需要提供扎实的证据才有说服力。最后,监管过于粗糙,需要进行分层分类管理,而且需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能提供能覆盖大规模群体的证据,而不是根据部分早期研究就进行审批。

首先,从有效性来看,数字疗法难以像药品那样给出不受外部因素干扰的有效证据,其为了获取FDA批准而进行的试验都是设定了很多先决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出现一定的波动,哪怕是轻微的波动,实际结果就可能会出现很大的改变。比如用户的经济压力对其治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很多阿片患者没有稳定的工作,因此也缺乏费用或保险来覆盖治疗,无法维持治疗的费用,很容易就放弃治疗,而作为辅助治疗的数字疗法也就一起被放弃了。如果抛开这些条件不谈,只单纯的围绕着临床效果,就好比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一样,在现实世界是无法正常运行的,更不要说规模化。

其次,由于数字疗法目前的价值还很低或者说还未体现出来,其不仅应该提交临床的证据,还需要就其医疗的经济价值提供证据。数字疗法的证据主要集中在临床,而且,从reSET-O来看,即使是这方面的证据也不是非常有说服力。虽然数字疗法的实际使用场景一直在院外,但所有以处方形式发展的数字疗法公司都一直通过强调自身在院内的临床价值来和其他健康管理公司进行区分。但是,作为一个院外的辅助治疗工具,数字疗法要说服用户必须要能提供明确的经济价值,而不仅是临床价值。

所谓的经济价值不仅是指所消耗的资源能带来什么样的疗效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率提升,而且还包括对医疗服务使用率和医患对其使用的便捷性和价值,以及可在不同医疗体系和支付体系下的可扩展性。从这里可以看出,数字疗法要能推广还有多重挑战,无论是疗效还是效率,无论是便捷性还是可扩展性,数字疗法都无法给出真实的价值,这也是其为什么在发展了数年之后依旧无法进入市场成熟期的原因。

最后,FDA并没有对数字疗法的监管负起应该的责任。作为药械行业的市场监管者,FDA对数字疗法的审批只是遵循了药物的审批流程,但并未意识到数字疗法虽然看似宽泛,可以针对某一个症状,但其无法像药品那样不受到患者外在的经济状况和心理状态的改变,而是随着患者生存、社交和心理等多重因素的变化和改变。因此,如果仅限于一个小规模的试验就对数字疗法进行审批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由于不同经济状况、家庭、工作环境对数字疗法的疗效都可能产生显著的影响,监管需要对数字疗法做出更进一步的细分,以对其作出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真实评估。

因此,从处方类数字疗法的特征来看,由于在短期内无法突破只有临床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的框架(由于受制于患者自身的生存、健康和经济状况,临床价值依然存疑),其市场成熟期远未到来。随着数字疗法的进一步发展,只有通过更大规模的试验和监管的细分指引,市场才能看到数字疗法是否具备真实的价值,或者只可能是一个永远无法成熟的局限于小规模的市场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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